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的
(1)政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现实需要。污染者对其产生的垃圾付出成本,有利于培养企业和居民的环保意识,同时是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对于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共同维护城市形象,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曹妃甸区、高新区、海港区城市建成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含在唐省、部属单位、部队、院校等)、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居民3.00元/月·户;城市暂住人口2.00元/月·人。无用水量的集贸市场,经营蔬菜、水果、水产、肉类、熟食、早点、花卉等商品摊位,每长米每日0.50元;经营其他商品摊位每长米每日0.20元。
按用水量计费,普通工业公司0.87元/m³;特种工业公司(用水量较大、生活垃圾产生量比较小的钢铁、热电、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等)0.21元/m³;商业企业1.49元/m³;餐饮娱乐业1.42元/m³;集贸市场1.66元/m³;医疗单位1.02元/m³;其它行业(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1.14元/m³。
按政策规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和乡村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等,均应依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暂不缴纳。
对城镇和乡村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对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也可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照营业收入或者营业面积计收,也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取;对营运交通工具可按照核定的载重量或者座位计收,也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取。
河北各地结合实际,可按照月、季度或年度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期限由市、县(市、区)、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活垃圾管理、税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受托代收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非居民厨余垃圾,逐步建立计量收费机制;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